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自治区时隔近二十年对全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又一次全面修订,是自治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推动法治新疆建设的重要举措。
《条例》以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结合新疆实际和地方治理经验,从推动妇女事业发展、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机制建设,加强男女平等教育,维护妇女免受宗教极端思想侵害、网络侵害,切实保障女性未成年权益等方面丰富和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夯实了自治区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石。
亮点一:强化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优化妇女工作机制《条例》开篇即强调妇女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为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和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政治基础。在此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治理结构。
亮点二:夯实妇女工作的政府责任,明晰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求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一工作安排体现了从政策倡导向制度供给的转变,强化了政府在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中的责任担当。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实现妇女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亮点三:强化男女平等制度建设 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为落实性别平等,《条例》推动建立男女平等评估制度,要求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项目进行性别影响评估。《条例》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干部教育体系,要求全社会开展促进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宣传教育。这些措施体现了将性别平等嵌入公共决策全过程的制度理念,增强了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亮点四:强化妇女政治权利保障,提升女性参政议政比例《条例》要求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保证适当数量的女职工代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制度,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确保女性在决策层拥有更多话语权。
亮点五:加强权益保障,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聚焦新疆妇女权益保障中受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提出解决方案:第一,明确禁止利用宗教极端思想、迷信、暴力等方式残害妇女;第二,明确禁止通过网络传播侵犯妇女权益的信息,赋予妇女及其家属向平台申请删改、屏蔽信息的权利;第三,规定学校、公共场所、住宿场所等单位应建立性骚扰防治制度,开展教育培训、信息登记和事件报告;第四,建立常态化网格化管理机制,赋予乡镇、街道具体排查、干预、协助报警等职责,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第五,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将恋爱纠纷、个人信息泄露等行为纳入保护令适用情形,提升司法保护的实效性。第六,为降低离婚率和婴儿出生缺陷率,明确政府义务,设置弹性婚检奖励机制。第七,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妇女,依法保障离婚诉求做出详细规定。
亮点六:注重特殊群体妇女权益保护,提升法治温度《条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单亲母亲、失独母亲、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等给予制度保障,展现出法治的人文关怀。例如,要求单位查询涉性侵案件背景、防止违规聘用,明确建立临时庇护、医疗救助、心理服务等综合救助机制。又如,推动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鼓励社会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同时,推动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服务,增强基层妇女获得感和安全感。
亮点七:优化妇女就业创业环境,健全职场保障制度《条例》强化妇女在职场中的平等权利。明确禁止因性别、婚育状况设限;明文禁止签订限制婚育、免除劳动伤害等非法条款;鼓励就女职工权益保障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倡导弹性工作、居家办公等灵活用工制度,兼顾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职业需求;对失业妇女、灵活就业妇女、产后妇女等群体实施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亮点八:推动性别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公共服务在优化社会服务方面,《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一是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应提高女性厕位比例,规划建设母婴室;二是女职工密集场所应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三是鼓励超市、商场、影院、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满足妇女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四是对女性疾病筛查、生育保险、妇女健康检查等实施专项支持,推广覆盖非正规就业群体。亮点九:健全监督与问责机制,保障执行落地《条例》最后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责。并强调对其他违法侵权行为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完善责任链条、设置制度红线,为《条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作为一部内容全面、结构完善、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对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与系统谋划。其突出亮点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回应现实问题、细化制度措施、强化基层落实,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条例》的出台,为新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定向指航,为妇女姐妹法治护航,保障“她”权益,增强“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