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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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妇联
日期: 2022-10-18

  自治区妇联、自治区科协拟联合成立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并拟召开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现将《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18日至10月23日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妇联实名反映。

  联系部门:自治区妇联妇女发展部

  联系电话:0991—231159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31号世纪大厦10楼  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2022年10月18日

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是从协会申请的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成立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条件

  第四条 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有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热爱新疆,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作风廉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基础和公众形象的女性科技工作者;

  (三)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传播和推广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或科技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作风学风,恪守科学道德和科研伦理规范;

  (四)有一定的协商议事能力,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履行代表职责,如实反映选举单位女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以各地、州、市科协、妇联,自治区各相关厅局、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下简称兵团科协)及有关方面作为选举单位;

  (六)具有多重身份的人选,按其工作职务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身份,经相关选举单位共同协商研究后明确唯一产生渠道。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构成情况

  第五条 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结构要充分反映新时代女科技工作者群体的新特征,充分体现女科技工作者追求融入巾帼建功、科技强国行动的共同意愿。

  (一)代表涵盖自治区、地州市和兵团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科技工作者,代表中既有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的代表,又要有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科学文化传播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代表。要关注工作在生产、科研、教学一线,以及在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积极加入的的女科技工作者。全区1573名个人和46家团体申请加入了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

  (二)经对个人会员资格进行初筛后,从符合条件的1245名会员中推选出300名代表参加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其中拟推选:厅局级单位21人、企业67人、科研院所89人、教育系统 52人、医疗系统 60人、其他11人。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六条 根据所申报会员基数进行分配,尽量做到各区域、各行业代表全覆盖。待新疆女科技工作者协会正式运行后,新一届理事会将根据全区女科技工作者最新状况,对会员、理事等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一)各地、州、市和兵团的代表名额分配,主要鉴于疫情期间参会要求的特殊性,确保均有代表名额;

  (二)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在尽量确保各行业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会员申请数量合理安排。其中,高校科协均以高校为选举单位进行名额分配;

  (三)自治区级学会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除极个别专职工作人员学会外,主要以个人会员编制所在单位为选举单位进行名额分配。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推举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到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九条 所推选的会员代表由协会筹备工作组统计、审核(必要时与团体单位充分沟通),经充分酝酿,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条 会员代表名单报请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妇联审议通过。

  第五章 会员代表的义务权利

  第十一条 拥护协会章程(草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及其他事项;

  (二)参加大会各项选举;

  (三)对协会的日常工作及今后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执行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协会筹备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各类会员代表的比例和数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筹备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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