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战“疫”,您该了解的事儿

作者: 隋云雁
来源: 新疆日报
日期: 2020-02-08

  依法战“疫”,您该了解的事儿

  ——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律师答记者问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如何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有哪些法律赋予的义务?各类市场正常运转如何依法保障?隐瞒旅居史、拒绝隔离、造谣传谣要承担什么责任?群众如何寻求法律服务?2月6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周志豪,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海瑞,请他们一一解答。

  记者:自1月25日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采取了限制人口流动、人员隔离等一系列应对措施,该如何理解?

  周志豪: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有效应对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分别是《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这次疫情防控工作最重要的特征是依法防控,这是从党中央到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都特别强调和要求的,所有防控措施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作出的,因此全社会所有单位和人员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遵守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一旦发现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责任是什么?

  周志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于当前疫情按照“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进行防控。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是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相关人员必须配合履行的义务。

  记者:抗击疫情,公民应该如何尽到法律义务?

  海瑞: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不逃逸不抗拒、不扩散不传播、不信谣不传谣、不起哄不闹事、不阻碍不添乱,不制假不售假”等。每一个成年公民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学习,向身边老人和孩子讲解真实情况,讲解法律规定,共同抗击疫情。

  记者:老百姓除了做好自身卫生防护之外,还需要依法配合哪些防疫工作?如果群众有隐瞒旅居史、拒绝隔离等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可能面临的最重处罚是什么?

  周志豪:针对本次疫情,国家采取甲类(最高等级)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海瑞:出现确诊患者不愿说明接触史、或者有所隐瞒的,或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承认接触史以及不配合隔离甚至逃跑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协助社区和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确诊患者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擅自逃离监控,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疾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刑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按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开哪些信息?

  海瑞:疫情发生以后,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原因、发生地的范围、伤亡以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以及发生地的解除等。社会公众应当从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记者:当前,网络上有一些不实信息和谣言,很多信息官方已辟谣。造谣传谣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周志豪《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各级相关部门如何严管各类市场,防止出现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现象。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将如何依法打击?

  周志豪: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口罩等医用商品进行重点监管,发现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疫情发生后,爱心企业和社会公众纷纷积极捐款捐物,参与志愿服务,这些是法律提倡的吗?应如何依法保障?

  周志豪: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社会各界为疫情发生捐赠物资,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救助灾害和卫生事业的公益事业目的,也是法治精神所鼓励和提倡的。

  医疗机构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医疗机构虽有权利接受赠予,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此次战“疫”显示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的重要性,增强群众法治意识的重要性,司法行政部门将如何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周志豪:为引导各族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自治区司法厅就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下发通知,要求自治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全国普法办组织编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解读工作,围绕群众关心的疫情防控问题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冷静应对疫情,最大限度地理解支持疫情防控措施,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依法履行防疫义务,有序参与防控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记者: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期间,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周志豪:自治区司法厅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根据现在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大力提倡通过网络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优势,积极引导群众通过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新疆法网、新疆掌上12348微信小程序、新疆睿调解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寻求在线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为群众解决好矛盾纠纷。

[编辑: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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