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微课堂丨法律讲堂——离婚相关法律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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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妇联
日期: 2019-11-21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妇联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学习和掌握有关妇女儿童法律知识,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今天,法律讲堂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和离婚相关的法律内容。

  1.哪些情况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这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对方的行为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男方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女方与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怀孕,多次做人流手术,致使女方终生不能生育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在哪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赠与他人财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婚前或婚后赠与对方财物,往往都是以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上述(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无论你在新疆的哪里都可以拨打 “12338热线”,诉说困难,寻求帮助。

[编辑:马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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