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微课堂丨法律讲堂——抚养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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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妇联
日期: 2019-11-19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妇联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学习和掌握有关妇女儿童法律知识,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今天,法律讲堂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抚养义务的内容。

  1.什么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互相扶助。如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业等,另一方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2.家庭应当怎样保护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等等。

  3.父亲或母亲再婚后,子女是否就不再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子女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而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终止赡养义务。如子女以此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不离婚,孩子能要抚养费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无论你在新疆的哪里都可以拨打 “12338热线”, 诉说困难,寻求帮助。

[编辑:马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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