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微课堂丨法律讲堂——妇女人身权利的维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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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妇联
日期: 2019-11-15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妇联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学习和掌握有关妇女儿童法律知识,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今天,法律讲堂继续为大家介绍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人身权利的内容。

  1.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含义及其表现如下:

  性侵害未成年人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猥亵以及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被侵害者可能是女孩,也可能是男孩。

  表现:强奸未成年人或让未成年人抚弄生殖器;接触、抚弄、损伤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如胸部、下身等) 、强迫未成年人裸露生殖器官、拍裸体录像;使未成年人参与卖淫等。

  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有关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2.可能出现的性侵害者有哪些?

  可能是儿童及家庭熟悉的人,也可能是陌生人。

  可能是家外人,也可能是家里人。

  可能是异性,也可能是同性。

  3.监护人可以采取的性侵害防范措施有哪些?

  1)用图画或模型告知孩子自己身体的各部分。

  2)告知孩子生活中有许多潜在的危险。

  3)告诉孩子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不允许别人随意接触。

  4)告诉孩子不接触别人身体的隐私部分。

  5)告诉孩子自己有权拒绝任何人不正当的触摸和要求。

  6)告诉孩子性侵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应保密,而应报告警察、家人和自己信赖的人。

  7)要相信孩子,做孩子的知心朋友,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

  8)不能放松或脱离监护,特别是对女婴和小学女生的监护。

  9)不要轻易把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或给家人以外的其他异性看护。

  10)要尽可能的接送小学女生往返校园。

  11)告知女童不要进网吧,更不要在网上轻易交朋友,不轻易同网友见面或出走。

  12)及时发现,重视女童言行神态的异常表现,探究原因,消除隐患。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无论你在新疆的哪里都可以拨打 “12338热线”, 诉说困难,寻求帮助。

[编辑:马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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