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微课堂丨法律讲堂——妇女人身权利的维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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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妇联
日期: 2019-11-14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妇联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学习和掌握有关妇女儿童法律知识,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今天,法律讲堂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人身权利的内容。

  1.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

  2)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3)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2.对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如下: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3.遗弃、溺死、虐待婴儿,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下:

  婴儿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法律禁止遗弃、虐待未成年人(包括婴儿)、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婴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遗弃罪、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溺死婴儿构成故意杀人罪。

  4.损害妇女名誉和人格的违法行为有以下方面:

  法律保护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以及通过网络以发帖、微博、人肉搜索或其他方式(如大、小字报)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 都构成损害妇女名誉和人格的违法行为。

  5.对妇女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以及妇女受到性骚扰时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如下:

  性骚扰是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暗示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进行骚扰。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妇女受到性骚扰时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 向本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投诉;向主管行业部门投诉;向当地妇联反映, 由妇联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加害人采取治安处罚措施;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无论你在新疆的哪里都可以拨打 “12338热线”, 诉说困难,寻求帮助。

[编辑:马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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