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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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
日期: 2019-1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前 言

  妇女的社会地位反映了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我区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族人民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10年来,自治区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地推动了“纲要”的实施。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10年来,自治区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事业发展进入了历史最好时期。

  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男女平等在一些领域还未得到完全实现,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两性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较低;男女平等受教育权仍然存在着城乡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亟待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城乡和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仍未全面解决。这些问题既制约我区各族妇女的发展,也影响社会的和谐进步。

  未来10年,经济全球化将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社会在推动人类发展进程中,更加关注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全面促进妇女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宗旨,按照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促进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各族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广大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制建设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权利,延长妇女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0/10万以下,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提高流动人口孕产期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婚前医学检查率达50%以上。

  4.妇女常见病检查率不断提高,妇女肿瘤发病率得到控制,提高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6.妇女贫血患病率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在2010年的基数上降低1/3。

  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10.为残疾妇女提供康复服务。

  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保障妇女健康的责任,坚持将妇女健康保障和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牧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牧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均要设置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到2020年,全区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规范化标准。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每个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系统培训,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2.强化依法监督。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行为。

  3.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提高人口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投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婚检对象进行免费的婚前卫生指导和医学咨询。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把婚前医学咨询和指导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提高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4.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5.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将住院分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住院分娩率。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运行便捷、安全有效的高危孕产妇转诊和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对危重症的转诊、急救能力,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良好的条件。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6.降低剖宫产率。大力宣传、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营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围产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严格剖宫产收费标准。

  7.加大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的检查覆盖范围。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确保妇女至少每两年享受一次妇女病检查。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给予补助或减免。

  8.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有效控制艾滋病和性病传染途径。提高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现和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利用宣传教育网络,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9.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10.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1.提高妇女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服务。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辅导和服务。

  12.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多种扶贫医疗救助方案,确保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

  13.提高为残疾妇女康复服务的能力。发挥各类康复机构的作用,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妇女提供康复服务。

  14.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社会团体要推动体育场馆设施免费对学生和社会开放,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开辟新的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坚持不懈地对各族妇女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内容在各级各类教学计划和培训课程中得到落实。

  3.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8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年。

  4.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5%。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5.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6.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开辟多形式的成人高等继续教育途径,不断扩大妇女受教育机会。

  7.农牧区妇女劳动力90%以上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8.妇女科技知识普及率进一步提高。

  9.妇女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

  10.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3%以下。

  11.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内容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禁止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2.引导各族妇女成为长治久安的坚强力量。各级教育部门、妇联组织要把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将其内容纳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和课程中,在各族妇女中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四个认同”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和发挥各族妇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3.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地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4.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根据城乡妇女求职需求和从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在岗培训,加大对贫困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开发适合妇女的创业项目,增强创业培训实效性,使失业妇女、新增女性就业人员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步伐,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妇女职业技能。

  5.对符合国家录取条件规定的残疾女性,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不得拒录。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

  6.采取宣传咨询、教育培训、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和科技人员下乡等多种形式,向妇女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的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妇女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完善和落实女农民技术员评定制度。

  10.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11.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自治区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提高女性学学科等级,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充分就业。

  2.男女同工同酬,缩小收入差距。

  3.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5%以上。

  4.男女非农就业率差距缩小,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5.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就业比例提高。

  6.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不低于30%。

  7.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8.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9.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使贫困妇女受益面达到100%。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录行为,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鼓励和支持妇女进行依法维权。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制定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和引导妇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采取税费减免、技能培训、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妇女灵活就业,促进妇女稳定就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女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鼓励见习单位吸纳参加见习的女大学生就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向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重点安置大龄、残疾、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区就业援助金等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和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就业困难妇女就业。

  6.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就业能力。

  7.保障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权利。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有就业愿望的残疾妇女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能力。

  8.推进女性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提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中的女性比例。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适当向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倾斜。

  9.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确保用人单位对在同等条件下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劳动报酬。加大对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指导和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行为。鼓励和支持女性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渠道解决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劳资纠纷。

  10.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和特殊劳动权益。广泛开展普及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和监督,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依法维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1.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相关政策,通过规定程序清理和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妇女拥有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及其收益。

  12.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3.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维护好特困妇女的权利。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建立贫困妇女小额循环帮扶创业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妇女兴办家庭副业、发展庭院经济,帮助农村创业妇女解决生产发展中的资金难题。

  (四)妇女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每次届满换届,各级党委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要维持或高于上届;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中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各级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2.乡(镇)以上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分别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级以上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分别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地(厅)、县(处)、乡(科)级担任正职的女干部数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逐步增加。

  4.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其他工作部门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任职比例应逐步提高。

  5.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6.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比例达到35%以上,女职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7.村两委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村两委正职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并逐步提高。村妇代会主任100%进两委。

  8.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两委班子中女性正职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妇联主席100%进两委班子。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认真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女性比例的要求。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培训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公务员录用和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规定地(厅)和县(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鼓励女职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程度和比例。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积极引导妇女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意识和当选的比例。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充分听取党委女委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和听取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将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解决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保障问题。

  2.农村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4.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5.城镇灵活就业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持续提高。

  6.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逐年提高。

  7.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8.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人数逐步增加,待遇水平逐年提高。

  9.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普遍实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

  10.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地方配套法规和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加快社会救助地方立法进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2.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保持在90%以上,女性参保人数持续增加。

  3.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4.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协调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功能,满足广大妇女的医疗保障需求,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大对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养老保障权益的保障力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包括女性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6.大力推进覆盖全区农村妇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妇女参保率。

  7.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8.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9.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10.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各类社会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11.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2.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地州市、县(市)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分子,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广泛深入地开展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和谐家庭建设。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继续提高农村生活用水的安全性,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90%以上。

  8.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实践低碳生活。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深入研究,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现代新型媒体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大力培养和表彰妇女中的优秀人才。在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选拔培养中,保障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占一定比例。加大对有突出贡献的女性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

  7.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和谐家庭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8.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9.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

  10.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11.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等方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进行性别分析、评估,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和管理,以及规划的制定、实施。

  12.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3.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4.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到2015年底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使全区农村居民普遍获得安全饮用水。加快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步伐,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5.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在对新建农村住房审批时,必须有国家规定的卫生厕所设施才能予以批准。加强对改厕工作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民自觉改厕。

  16.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7.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把性别统计纳入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统计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的能力,并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2.加大对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中的女性比例在2010年的基数上逐步提高。

  4.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骗)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率。

  6.保障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7.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8.保障妇女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修改。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大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基层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法律知识的知晓率。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加强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建立预防、制止、惩治和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照顾家庭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建立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会商机制,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合力,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快侦、快破、快审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严厉惩治犯罪分子。

  15.坚持司法主动作为,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法院设立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在审理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财产案件中,以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维护妇女权益为原则,开展全程诉讼调解,确保妇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权益得以实现。

  16.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7.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或减免,确保其实现诉讼权利。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8.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侵犯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曝光力度。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纲要实施办法和部门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纲要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区妇女发展纲要贯彻实施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纲要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重点项目工程,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对纲要实施情况定期开展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和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八)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纲要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妇女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广大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各族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纲要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纲要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纲要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纲要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要坚持每年开展年度监测统计工作,5年进行中期评估和督导检查,10年末进行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

  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统计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

  科学制定纲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

  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和及时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价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和纲要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统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纲要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自治区和地州市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对下一级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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